永城“女友婚检疑似艾滋”:妻子和医院均担责

疾病百科 2016-01-15 10:33心身疾病www.xiang120.com

 近日,“女友婚检疑似艾滋”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门。去年3月,永城市的小新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,两人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,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。两人的检查报告很快都出来了,但医生单独叫住了女友小叶。

在不安的等待中,小叶再次做完了检查,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,一切正常。
婚检后小新也没再多想什么,就与妻子小叶同了房。一个月后,小新前往外地打工。然而6月初,小叶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的电话,称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,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。
永城市疾控中心说,其实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,并且有备案。令小新想不通的是,3月份婚检时,小叶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,为什么医院当时不把这个结果告知自己。
在痛苦中挣扎了一段时间后,小新向法院提起诉讼,并从法院拿到一份当初婚检时的检验报告。报告显示,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,并且上面有小新的签名,这表明,小新当时已经知道了这一结果,但小新坚称,自己始终毫不知情。
妻子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却向丈夫隐瞒,婚检医院查出艾滋病也没有告诉患者配偶,最终导致事情无法挽回。小新的悲剧该由谁负责?
妻子行为违法婚姻自始无效
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宇说,我国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……(二)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……(四)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,防止感染他人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。”据此,本案中妻子小叶的行为已经违法。
但是,小叶的行为与《刑法》中规定的传播性病罪、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不同。小叶主观上没有伤害小新的故意,只是未告知其实情,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疾病传染。艾滋病不会直接致人死亡,进行临床干预后,仍然可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状态。我国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。传播性病罪,行为人需有营利目的,或者因卖淫、嫖娼等放任疾病传播。
小叶隐瞒病情,使小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、同房,违反了《婚姻法》的自愿原则。此外,艾滋病属于传染病,且难以治愈,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依据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小新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婚姻自始无效。
婚检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
除了小叶外,本案中,婚检医院的做法也违反了法律规定。张庆宇说,我国《母婴保健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经婚前医学检查,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,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;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。”根据我国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的规定,“指定传染病”包括艾滋病。婚检时医院发现一方患有艾滋病,医生应告知夫妻双方,并在婚检报告中写明,而不能把检查结果说成“一切正常”。
婚检的委托方为结婚双方,婚检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。医院只告诉其中一方,对另一方谎报、隐瞒,未实现婚检的预防目的,并且侵害了另一方的生命健康权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个人隐私权不应威胁他人生命健康
本案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引起了热议,而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患者隐私权和家属生命健康权的冲突上。张庆宇认为,当个人隐私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时,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让位于生命健康权。
法律要保护的权利往往不止一种,当数种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,应按照权利的重要性来决定应当优先保护的权利。
保护隐私不代表可以欺骗利害关系人。与艾滋病患者长期无防护同房必然感染艾滋病,目前,艾滋病虽然无法根治,但可以通过药物来控制病情。告诉配偶所产生的危害显然远小于欺瞒当事人。对于即将共同生活的配偶来说,艾滋病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。此类可以通过性生活传播并且会导致死亡的疾病,任何感染的一方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披露。
在我国,政府每年都会对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投入巨大的财政预算,目的就是稳定艾滋病人的健康状况,限制疾病传播。疾控中心、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踪艾滋病患者的病情,在患者登记结婚时,更应该告知其身边的亲属,防止疾病的传播。

Copyright@2012-2025 湘120健康网[湖南健康网] www.xiang120.com All right reserv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