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腕关节融合术的适应证

骨科 2017-09-21 12:16骨科疾病www.xiang120.com

1、由于关节外伤、炎症、退行性变等原因发生对应关节面不相称,引起严重的关节功能障碍,或顽固的关节疼痛,影响工作和生活,经非手术治疗无效,又不适合用其他手术来保留关节动度者,宜施行关节融合术。例如下肢关节内骨折引起的严重损伤性关节炎,化脓性关节炎后周围软组织有大量瘢痕,不宜行关节成形术等手术者。

2、成人全关节结核,关节面破坏,估计不能保留关节功能,可在病灶清除的施行关节融合术;并有畸形者,可矫正畸形。

3、由于神经病变或损伤而致肌肉瘫痪,引起关节严重不稳,影响整个肢体功能,而单纯肌腱转移又不足以维持关节稳定和恢复足够的有效功能,固定局部关节可以改善肢体功能者,宜施行关节融合术。如脊髓前角灰质炎后遗三角肌瘫痪,上肢不能上举,若将肩关节固定于功能位,可借肩胛胸间的滑动而改善上肢的功能。

4、先天或后天性脊柱畸形(如半椎体、脊柱侧凸、腰椎滑脱等),为预防畸形发展,早期可施行椎板融合术,或在畸形矫正后施行。

5、腕关节固定性屈曲畸形影响手指伸屈功能者。

6、腕关节虽无固定性畸形,但关节不稳定,过屈位时手指不能伸,过伸位时手指不能屈曲。需将关节融合于适合手指屈伸的功能位。

7、关节由于尺偏或桡偏畸形,引起骨质结构改变的,需行腕关节融合以矫正畸形和稳定关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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